妨害作證罪與僞證罪

妨害作證罪與僞證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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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證罪與僞證罪

僞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爲。妨害作證罪和僞證罪存在一些相同或相似之處,主要表現在:在犯罪客體上都侵犯了公安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兩罪都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單位;犯罪主觀方面都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等。但兩罪也存在明顯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前罪表現爲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僞證的行爲;後罪表現爲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爲。此點區別中特別要強調的是,僞證罪必須對與案件情況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僞證,而妨害作證罪中指使他人作僞證的行爲則無此限制。

  2.犯罪行爲發生的場合不同。前罪發生的場合在客觀方面部分已作論述,在此不贅述。後罪則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進行的過程之中,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公訴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自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之中。

  3.犯罪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後罪的主體則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四類人。

  4.犯罪故意的內容不同。前罪故意的內容是行爲人明知自己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證的行爲會妨害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後罪表現爲行爲人明知自己作僞證的行爲會妨害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但爲了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希望這一結果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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