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帶薪休假的建議

落實帶薪休假的建議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爲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爲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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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帶薪休假制度的難點是什麼?

我國《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並出臺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然而,人社部調查顯示,目前帶薪休假的落實率僅有50%。關於落實帶薪休假制度的難點是什麼這個問題,具體的解答如下:
1、法律政策不具備強制性
  儘管有上述法律、條例、綱要、意見作爲支撐,但其對帶薪休假制度的執行要求均爲指導性陳述,均不具有強制性,這種模棱兩可的政策態度長期造成帶薪休假是否執行全憑自願的局面,無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均不知所措。
2、私營企業未能有效實施
  雖有法律政策要求,但是我國大部分企業並未實施帶薪休假,特別是私營企業。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營企業的實施情況相對較好,但仍隨機性很強,缺乏規範制度。
3、未休假補償執行不到位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社部令第1號)第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但是目前多數企業按照其定崗的基本工資結算,或者採取無工資安排未休假職工進行自主選擇的“調休”,甚至無選擇權的“輪休”。
4、職工對於帶薪休假的維權意識不強
  很多勞動者並沒意識到帶薪休假是其擁有的一項權利,而非單位提供的一種福利。即使知曉,也缺少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
5、職工對於休假時間安排缺少主動權
  《辦法》強調對於帶薪休假的時間安排要考慮職工的意願及應徵得本人同意,但是在執行過程中,企業掌握着絕對主動權,職工通常不能按照自己的意願安排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