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定金後可以更名嗎

交了定金後可以更名嗎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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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定金後沒簽合同可以退錢嗎?

您好,交了定金沒簽合同,定金能不能退會出現四種情況:

不能退。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 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七條。

能退一部分。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一條 和《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

能全部退或有責任的第三人追償。   見《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 和 第一百二十二條。

能雙倍返還定金。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 和 《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爲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七條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爲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爲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後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以上是關於交了定金後沒簽合同可以退錢嗎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