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共同財產歸子女

離婚共同財產歸子女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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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共同財產怎麼才能歸一方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規定來定性財產的性質。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知道,如果夫妻雙方對婚後共同財產約定爲一方所有的,並且簽訂了書面協議,應該屬於上述夫妻雙方對於婚前財產婚後所有的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可以對雙方產生約束力,這樣夫妻共同財產就變成了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