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十級工傷賠償

信陽十級工傷賠償
河南信陽十級工傷怎樣賠償
信陽工傷十級享有7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解除或終止合同按信陽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分別享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各6個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和《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鑑定爲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爲7月本人工資。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按照信陽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6個月,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6個月,終止工傷保險關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全部工傷保險待遇。計算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金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七級傷殘爲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計算,標準爲: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十六個月,六級十四個月,七級十二個月,八級十個月,九級八個月,十級六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五十六個月,六級四十六個月,七級三十六個月,八級二十六個月,九級十六個月,十級六個月。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百分之三十。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職工,工傷保險關係同時終止。工傷職工距正常退休年齡五年以上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每減少一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不得減少按照失業保險規定應當享受的待遇和按有關規定應當享受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