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從哪個法院起訴

行政訴訟從哪個法院起訴
行政訴訟向誰提出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爲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對此,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連續居住滿1年以上的地方。所謂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羈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場所的所在地。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

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進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二十三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