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違章交通違章處罰規則

鎮江違章交通違章處罰規則
交通違章處罰
公安機關交巡警部門依照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道路交通違章行爲人所作的行政處罰。交通違章處罰分爲警告、罰款、吊扣駕駛證和拘留四種。其中對違章者處以警告和50元以上的罰款,可由民警按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對違章者處以50元以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由縣以上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巡警部門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但吊扣6個月以上駕駛證和吊銷駕駛證,須由地、市或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巡警部門審批;對違章者處以行政拘留的,由縣(市)、市轄區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法作出處罰決定。2004年5月1日,現行規定廢止,統一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

以上就是關於交通違章處罰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