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有哪些

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有哪些
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有哪些
1、債務人實施的是處分財產的法律行爲,如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債權、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債權,爲他人提供擔保等,處分行爲既可以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債務人實施的事實行爲如丟棄其財物,債務人實施不會使其財產減少的非處分行爲,如出租財物,債權人不能對之行使撤銷權。因此,只有在債務人的處分行爲爲有效民事法律行爲時,才發生債權人的撤銷權。
2、債務人的行爲須危害債權。所謂危害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爲使其該般財產減少到不能清償該般債權人的全部債權。若債務人的行爲並不能使其財產減少至影響其清償能力,債權人仍能受完全的清償,也不發生撤銷權。債務人的行爲是否危害債權,應以債務人實施行爲時的客觀情況爲準,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3、“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撤銷權屬於除斥期間,不能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4、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只能透過訴訟方式解決。需要指出的是,若債務人的處分行爲是無償的,則不論第三人有無惡意,債權人均可行使撤銷權;若債務人的處分行爲是有償的,則只有第三人爲惡意時,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旨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