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調解書範本

故意傷害調解書範本
故意傷害量刑標準
故意傷害量刑標準:1、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或者重傷的,可以分別在下列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1)犯罪情節一般,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量刑起點爲六個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據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輕傷傷殘等級增加或減少刑罰量確定基準刑。(2)犯罪情節一般,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量刑起點爲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根據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重傷傷殘等級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量刑起點爲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可根據手段的殘忍程度和嚴重殘疾的等級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相應地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2)每增加一人輕傷,可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3)每增加一人重傷,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4)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的,可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的,可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1)帶有黑社會性質或地方惡勢力性質的;(2)傷害對象爲老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3)持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兇器傷害他人的;(4)因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故意傷害犯罪的;(5)有賠償能力而拒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2)因激情、義憤故意傷害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