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怎樣處理
審理上訴案件(即二審案件),應首先審查上訴相關事項,要依法審理(應該開庭的要開庭審理,反之無需開庭),作出相應的判決或裁定,二審法院可以先行調解,一般應在三個月內審結。《民訴法》相關規定如下:一【審查上訴材料】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二【開庭審理或不開庭審理的情形】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爲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三【作出相應的判決或裁定】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四【可以先行調解】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爲撤銷。五【審結期限】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