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時效

擔保時效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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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的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從上述條款分析,你簽了字,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應爲連帶責任保證,這種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如果當初借款期限是三個月,那麼保證期間應爲2012年11月9日至2013年5月9日,債權人在這個保證期間未要求你承擔保證責任,你作爲保證人,你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
建議你當面諮詢律師,以便維護你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