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根本離不掉

訴訟離婚根本離不掉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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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離不掉怎麼辦


在第一次起訴後,法院並沒有判決雙方離婚的,如果有一方仍然堅持離婚。那麼會涉及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如果雙方在第一次起訴後沒有判決雙方離婚的,想離婚的一方又有新的證據,可以隨時到法院起訴,但是這種新的證據需要法院的確認。

如果沒有新的證據,那麼需要當事人在一審結束後半年再次起訴。因爲,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二次起訴離婚的程序與第一次起訴無異,但是會更簡便一些,只要提交一審的結案證明或者判決即可。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與幾次起訴沒有關係。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