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死亡撫卹金的遺囑是否有效

處分死亡撫卹金的遺囑是否有效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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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繼承撫卹金的遺囑是否有效

死亡撫卹金不是遺產,不得遺囑繼承。

首先,從取得時間和性質上看,死亡撫卹金和遺產存在區別。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並列舉了遺產的範圍。死亡撫卹金是死者所在單位給予死者近親屬或者其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相當於生活補助費。因死亡而發放的撫卹金,含有對死者近親屬或被撫養人精神撫慰的性質。因此,死亡撫卹金不是給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故死亡撫卹金不屬於遺產的範圍。死者生前即便立遺囑對該筆財產進行了處分,遺囑就該部分內容也不發生法律效力。

其次,將死亡撫卹金定性爲遺產不符合立法本意。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顯然,如果將死亡撫卹金作爲遺產,則死者生前的債權人可以向其繼承人主張清償死者生前所欠債務,違反了死亡撫卹金的制度設計本意。將死亡撫卹金作爲專屬於死者近親屬的財產,可以充分保護死者近親屬的權益,符合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