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應該到哪開證明

事實婚姻應該到哪開證明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爲,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爲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事實婚姻如何證明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行爲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即: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通常情況下對事實婚姻進行證明的需要收集有關的材料纔可以,並且我國現在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通常都認定爲非婚同居。此種關係會產生很多的法律糾紛,因此建議各位男女一定要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這樣纔是對自己利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