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根據醉酒駕駛的不同情況,對醉酒駕駛人處以不同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被依法處以刑事處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如下:1、酒後駕駛的暫扣6個月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2、此前因酒駕被處罰,再一次酒後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3、酒後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的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5、酒後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