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許可使用形式

專利權的許可使用形式

國家鼓勵發明和創造,並且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髮明和創造的專利,未經過專利人的允許其他人不得使用專利,專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專利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也不是每個專利都能受到法律保護。在我國,專利分爲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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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轉讓專利許可使用有啥區別嗎?

專利許可是專利權人允許他人在一定區域內、一定期限內以一定方式使用專利。給予許可的專利權人爲“許可方”,接收許可的乙方爲“被許可方”。專利權仍屬於作爲“許可方”的專利權人。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想國務院專利部門備案。
  專利轉讓是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權全部轉讓給他人的行爲。轉讓專利權的一方爲“轉讓方”;接收專利權的一方爲“受讓方”。一旦發生專利權的轉讓,轉讓方就不再對專利擁有任何權利,受讓方既成爲該專利的新的所有人,有權行使專利權的所有權利。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專利權轉讓專利許可使用如上,請您參考一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