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仲裁訴訟

一事不再理仲裁訴訟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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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訴與一事不再理

1、一事不再理原則起源於羅馬法,近現代刑事訴訟法普遍將其作爲保障被告人人權的一項訴訟權利。一事不再理原則,就是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訴和審理。一事不再理原則作爲一項古老的訴訟原則一直延續至今,是基於現代刑事訴訟功能的多元化取向。


2、但基於不同的理論基礎和價值評判,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對該原則採取了不同的態度。大陸法系國家接受了該原則“既決案件”的理論,發展爲既判力理論,並對該原則的例外-刑事再審制度設定得較爲完備。我國的刑事再審制度則排斥了該原則,且與國際公約相違背,有必要進行重構。本文試就一事不再理原則的起源及理念進行論述,並就我國刑事再審制度的重構提出粗淺的看法。


3、一事不再理原則,就是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訴和審理。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7項規定,任何人依一國法律及刑事程序經終局判決判定有罪或無罪開釋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判刑。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則是現代刑事訴訟普遍應遵循的國際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