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如何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如何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1、農村土地在承包期內,如果有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爲非農業戶口;承包主自願放棄承包的土地等情形時,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經營權證收回後加注作廢字樣。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承包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爲非農業戶口的。
(二)承包期內,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願放棄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徵用、佔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喪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收回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退回原發證機關,加蓋“作廢”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