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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土地的審批權限是什麼?
農村土地網專家解答:《土地管理法》規定,徵用土地實行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取消市、縣人民政府徵用土地的審批權。  國務院批准徵用土地的權限是:  (1)徵用基本農田。除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外,其他建設都不得佔用基本農田。因此規定徵用基本農田需報國務院批准。  (2)徵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  (3)徵用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養殖水面、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徵用土地的權限是:  (1)徵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低於35公頃。  (2)徵用其他土地低於70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