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四十四條

交通法四十四條
交通實施條例四十四條是怎麼規定的呢?
根據相關規定,就交通法實施條例四十四條規定如下:第四十四條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爲快速車道,右側爲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有交通標誌標明行駛速度的,按照標明的行駛速度行駛。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爲每小時30公里,公路爲每小時40公里; 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爲每小時50公里,公路爲每小時70公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進出非機動車道,透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 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 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