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期間能否執行

行政拘留期間能否執行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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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執行

爲準確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拘留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行政拘留執行中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於被拘留人的收拘憑證。行政拘留處罰決定作出後,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當日將被拘留人送達拘留所執行,不得拖延。拘留所憑行政處罰決定書收拘被行政拘留人。異地收拘的,拘留所憑行政處罰決定書和異地執行拘留審批表收拘被拘留人。

二、關於拘留期限的計算。拘留決定機關在送達執行時,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載明拘留的期限和具體的起止時間。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爲單位計算,從拘留所收拘當日到第2日爲1日。例如,2013年8月1日作出拘留5天的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應當註明“拘留5日,自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6日止”。 因特殊情況,拘留決定機關無法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載明的時間將被拘留人送達拘留所執行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重新載明拘留起止時間,並加蓋拘留決定機關印章。

三、關於被拘留人轉其他處理。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或拘留期滿後被辦案單位又作其他處理的,依照下列情形處理:

1、被拘留人因違法被執行行政拘留後,又被查明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在行政拘留執行完畢後再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移交時,辦案單位向被拘留人宣佈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決定並執行。

2、依照《拘留所條例》第十九條、《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經拘留所建議,拘留決定機關同意停止執行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決定終止執行。被拘留人停止執行的情形消除後,不再執行原行政拘留決定。

3、對同時被決定行政拘留和社區戒毒或者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應當先執行行政拘留。被拘留人在執行行政拘留期間,又被決定社區戒毒或者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在行政拘留執行完畢後再移交。

被拘留人在執行行政拘留前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拘留所不具備戒毒治療條件的,拘留所和強制隔離戒毒所所屬公安機關建立代執行工作機制後,拘留決定機關可以直接將被拘留人送公安機關管理的強制隔離戒毒所代爲執行行政拘留;被拘留人在執行行政拘留後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拘留所不具備戒毒治療條件的,可以由拘留所開具代爲執行行政拘留通知書,交由公安機關管理的強制隔離戒毒所代爲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期滿後,由拘留所發給被拘留人解除拘留證明書。

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在執行社區戒毒期間因違法行爲被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先執行行政拘留後再繼續執行社區戒毒;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被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處罰的,由強制隔離戒毒所代爲執行行政拘留。

4、被拘留人因賣淫嫖娼行爲被行政拘留後,又被決定收容教育的,應當先執行行政拘留,拘留期滿後,拘留所向辦案單位移交被拘留人。行政拘留期限不折抵收容教育期限。

以上就是對行政拘留執行的流程是什麼的解釋,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