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二

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二
刑事訴訟法287條
刑事訴訟法287條 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於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