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標的物毀損的由誰承擔責任

提存的標的物毀損的由誰承擔責任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提存的標的物毀損的由誰承擔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提存的標的物毀損的由誰承擔責任
1、提存的標的物毀損的由債權人承擔責任。
2、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3、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條
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