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融資與經濟糾紛的界限

非法融資與經濟糾紛的界限
民間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是什麼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如果同時滿足4個條件,會被定性爲“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第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第二,透過媒體、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第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


第四,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而對於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最大區別則在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爲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