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庭審最後陳述

民事庭審最後陳述
民事訴訟庭審人員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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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的過程的時候,是有一定的流程的,而且開庭審理的時候,是有必須要出席的人員的。那麼,民事訴訟庭審人員都是有哪些呢?開庭審理的程序是什麼樣的呢?下面,小編會爲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一、開庭審理人員組成


民事訴訟中,第一審合議庭成員應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而第二審民事案件的審理,則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當然,與第一審相同,合議庭的成員的人數,必須是單數。


二、開庭審理的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庭審理分爲以下幾個階段:


(一)庭審準備


庭審準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前,爲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進行的各項準備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準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爲參加庭審做好準備。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巡迴審理的可以在案發地或其他相關的地點張貼。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審理之前,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並向審判長報告。同時宣佈法庭紀律,告知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


4、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覈對當事人,覈對的順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覈對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所。


(二)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和核實各種證據,爲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個內容:一是當事人陳述;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


1、當事人陳述


2、出示證據和質證


當事人陳述結束後,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並由當事人進行質證。但是,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必在法庭上質證。


(1) 證人證言。


(2) 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3)鑑定結論。


(4)勘驗筆錄。


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能夠當即認定的,應當當即認定;當即不能認定的,可以休庭合議後再予以認定。


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並詢問當事人的意見。


(三)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是辯 論原則最生動和最集中的體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針對法庭調查階段審覈的事實和證據,圍繞案件爭執焦點,互相進行口頭辯論,爭取合議庭作出有利於自己的 裁判。同時,透過辯論,審判人員能夠掌握案件的關鍵所在,有助於查清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原告和訴訟代理人都出庭的情況下,一般先由原告發言,然後由訴訟代理人補充。發言主要是論證自己的觀點和主張,駁斥被告在法庭調查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而不是重複自己在法庭調查階段所作的陳述內容。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答辯不是對自己在法庭調查階段的陳述和答辯的簡單重複,而是針對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發言發表意見和辯解,以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是不合法的,不應得到法庭支援。


3、 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認爲原告和被告都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而,其發言或答辯是對原告和被告所主張的事實、理由和 請求進行辯駁,從而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參加到本訴訟中與之有法律關係的一方當事人中來,他與該方當事人的關係既是對 立的又是統一的。在針對對方當事人的時候,他們之間是統一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輔助該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和請求進行回答和辯駁。當涉及參 加之訴中權利的享有或責任的承擔時,他們之間的關係是對立的,此時,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能針對與之有法律關係的當事人提出事實、理由和請求進行回答和 辯駁。劉家興、叢青茹編著:《民事訴訟法學》,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頁。


4、互相辯論。審判人員應當引導當事人圍繞爭議焦 點進行辯論。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發言與本案無關或者重複未被法庭認定的事實,審判人員應當予以制止。


法庭辯論結束後,如果案件事實清楚的,審判長應當詢問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當事人願意調解的,可以當庭或者休庭後進行。經過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 應當在調解協議上簽字蓋章。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後當即履行完畢,不要求發給調解書的,應 當記入筆錄,在雙方當事人、合議庭成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調解不成的,合議庭應當及時判決。


5、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這是開庭審理的最後階段。


是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作出判決並宣告判決結果,從而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爭議的階段。


(1)合議庭評議


(2)宣告判決


宣告判決的內容包括: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判決的結果和理由、訴訟費用的負擔、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四)法庭筆錄


法庭筆錄是書記員對開庭審理活動的記錄。


(五)審結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135條對普通程序的審結期限作了如下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


其實,民事訴訟庭審人員必須出席的主要是有審判員、陪審員等。另外,在進行審理民事訴訟的案件的時候,如果是當事人委託他人的情況,是一定要進行出具委託書的,而且,在審理的時候,是有一定的時間的期限的,是需要在相應的期限內進行審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