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一下對於留置權有物上代位性嗎

想了解一下對於留置權有物上代位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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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有物上代位性,留置權的物上代位性是指留置權的效力及於留置物因法定原因轉化的代位物或者代替物。留置權的效力當然也就及於留置物的代位。如因留置物滅失所得的賠償金,即爲留置權效力所及。
留置權的權利內容在於留置標的物和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留置權作爲擔保物權,具有支配標的物交換價值的效力,因此,不論標的物是否變化其原有形態或者性質,只要還能維持其交換價值,留置權基於其直接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的效力,可以追及於代位物或者代替物。留置權以其物上代位性對債權提供擔保,即因爲留置物的滅失、毀損所取得的賠償金或者對待給付,構成留置物的代位物或者代替物,受留置效力的支配。
留置權人對因留置物的毀損或者滅失而取得之賠償、保險給付或者其他對待給付,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在留置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留置權人可以就該留置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留置權人可依物上代位性直接對負有賠償或者給付義務的第三人行使請求權,並得優先受償。如果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留置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代位物採取保全措施。
負有給付代位物義務的任何人,應當向留置權人爲給付,因爲其惡意或者重大過失向債務人或者留置物所有人給付代位物的,不得以其給付對抗留置權人在此情形下,留置權人可以繼續請求負有給付代位物義務的人給付代位物,留置權人對取得的利益,有優先受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