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解除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解除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否應該強制退休?
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條件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否應該強制退休,不會強制但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 1、需要確認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已經開始退休養老待遇,如果已經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那麼則應該該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則應該是勞務關係。具體請參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2、如果沒有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則還可以按勞動關係對待。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法》第73條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以上法律均沒有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爲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作出的進一步細化與完善。 3、《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未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爲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的決定性條件。應當認爲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係仍爲勞動關係,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