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私房錢是共同財產嗎

離婚私房錢是共同財產嗎
離婚時私房錢也屬於共同財產
(adsbygoogle=ygoogle||[])({});作者:佚名來源:深圳律師網時間::26:48RSS訂閱聯繫我們夫妻鬧上法院離婚,女方偷偷將近2萬元“私房錢”取走獨吞。離婚半年後,男方告上法院要求分割這筆錢。昨日,記者從市二中院獲悉,女方因隱藏、轉移這筆共同財產,最後只分得5820元。女子隱瞞19380元存款1996年,開縣敦好鎮女青年常某,與鄰村的劉某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次年二人補辦了結婚登記。10年後,兩人因夫妻感情不和,常某向開縣法院起訴離婚。2006年7月,法院開庭審理,常某否認自己手中有存款,說也沒有債務。同年8月,開縣法院判決准許二人離婚,並對查明的財產進行了分割。離婚後,劉某察覺常某與自己離婚時打了“埋伏”。他查明,開庭次日,常某提前支取了存於開縣郵政局的6筆定期存款,共計19380元。他認爲,這6筆存款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去年3月,劉某起訴,要求對前妻隱藏、轉移的這19380元進行分割。但常某認爲,那些錢是她個人打工掙來的,屬自己的個人財產,與前夫無關。同時,她認爲,先前離婚已對財產進行了處理,現在男方要求再分割,屬於重複分割,“況且此款已用於上次打離婚官司、日常開支等。”女方反而少分7740元開縣法院審理認爲,雙方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進行特別約定,故二人離婚前所得的正當收入,均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常某在離婚案審理中否認有存款,次日又暗自將19380元存款提前支取獨佔,侵佔了劉某的合法權益,屬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按《婚姻法》相關規定,法院認爲女方的行爲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判令男方分得13560元,女方分得5820元且承擔相關訴訟費用。常某不服判決上訴,市二中院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