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歲孩子離婚後孩子判給誰

三歲孩子離婚後孩子判給誰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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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三歲離婚孩子判給誰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三歲孩子離婚後孩子判給誰”的解答如下:

孩子三歲離婚孩子判給誰應當有父母雙方共同協定。

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儔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的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病症,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