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能減刑

哪些情況下能減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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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能減刑

我們知道,減刑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並且應當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序,否則不能減刑。那麼,在哪些情況下才可以減刑呢?換言之,減刑需要哪些條件?根據我國《刑法》第78條的規定,可以歸納如下:
1、減刑適用的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
這些條件規定得比較抽象,我國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對這些條件進行了細化。
其中:“確有悔改表現”這一條件是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方面的情形:即認罪服法;認罪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立功表現”指的是具備下列情形之一: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 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 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 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 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 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