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不解決車輛可不能夠報廢

違章不解決車輛可不能夠報廢
違章不解決車輛可不能夠報廢
【問題解析】
違章不解決的車輛不可以報廢。
違章不解決不是車輛報廢的標準,但是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且記分會被轉入下一個週期。
【法律依據內容】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
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週期《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
已註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燬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
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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