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拘留所

拘役拘留所
我國的拘役所是拘留所嗎

兩者是不相同的;


拘役所是我國勞動改造機關之一,專門關押被判處拘役刑罰犯人的場所。在我國被判處拘役的犯人,應送拘役所執行。附近沒有建立拘役所的,可送就近的監獄、勞改隊或留在看守所內執行。對留在看守所執行的拘役犯,也應與未決犯分管分押;凡有勞動能力的,都要組織他們參加生產勞動,並對他們進行認罪伏法教育。拘役所由公安機關管轄,由所長和一定數量的幹警組成,設若干職能機構。


拘留所,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將特定的人短時間拘禁留置的場所。拘禁的人犯包括:被刑事拘留的人。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限制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目的是防止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避偵査、審判或繼續進行犯罪活動。公安局拘留人犯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令其在拘留證上面簽字或蓋章。拘留後,除有礙偵査工作和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他的所在單位。對被拘留的人,要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如果發現不應當拘留時,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