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兒女計劃生育

收養兒女計劃生育
收養計劃生育
由於目前我國人口壓力較大,實行計劃生育成爲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收養行爲與計劃生育關係極爲密切。收養變更父母子女關係,產生一種擬製血親關係,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與生父母和親生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相同,這在客觀上可以解決無子女家庭的困難,但只能是生育制度的補充手段。所以,法律規定已有子女的人一般不得再收養子女。爲了保證計劃生育政策的貫徹實施,法律規定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爲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送養人必須作出送養後不再生育子女的保證後,才能送養子女。如果送養後又生育子女的,應當受到“超生”的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