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轉化聚衆鬥毆

故意傷害轉化聚衆鬥毆
怎麼對聚衆鬥毆故意傷害區分

聚衆鬥毆罪與故意傷害罪最顯而易見的區別在於侵犯客體的不同,即,普通的鬥毆行爲,僅僅是侵犯一個或數個被害人個體的身體健康權和生命權,以故意傷害歸罪;而聚衆前提下的鬥毆行爲,不僅侵犯被害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其聚衆行爲和鬥毆行爲還分別或共同侵犯了社會的公共秩序。依刑法第292條第二款的規定,聚衆鬥毆罪在鬥毆結果是輕傷或沒有傷害結果時,比較故意傷害罪屬於重罪,而當聚衆鬥毆結果致重傷和死亡時,又轉化爲故意傷害罪的第234條和第232條處罰。這種轉化關係說明兩罪並沒有天然的界限,只是立法者的側重不同:輕傷結果以下側重保護公共秩序,重傷死亡結果時側重保護人身權利。


可見,聚衆鬥毆罪保護的是雙重客體,故意傷害罪保護的是單一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