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養人必須符合哪些要求
被收養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不滿十四周歲。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喪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小孩;
3、被收養人八週歲以上的,須徵得其本人同意。被收養人已有配偶的須徵得其配偶同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