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關於總包與分包連帶責任是如何的

你好關於總包與分包連帶責任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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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該條規定確立了分包的含義,即部承包單位將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如果是業主直接將某一單項工程發包給總包之外的另一單位,那麼就是業主直接發包,而不是分包。所以只要定義爲分包,不論是業主指定的分包還是總包選定經業主同意的分包,總包單位必須與分包單位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所謂業主指定的分包只是在確定分包商的過程中業主的意志佔了主導地位而已。如果因爲業主指定分包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那麼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這是04年最高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2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