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部分抵押擔保

放棄部分抵押擔保
債權人放棄抵押擔保的後果

1、因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擔保物權是從屬於主債權的權利,主債權消滅的,擔保物權也隨之消滅。這裏的“主債權消滅”是指主債權的全部消滅,根據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主債權的部分消滅,擔保物權仍然存在,擔保財產仍然擔保剩餘的債權,直到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時爲止。


此外,這裏的“主債權消滅”指客觀效果,與因誰的清償而導致“主債權消滅”無關。也就是說,債務人自己清償債務的,擔保物權消滅;第三人代債務人清償債務導致主債權消滅的,擔保物權也消滅。


2、擔保物權實現導致擔保物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指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與擔保人約定折價實現自己的債權或者拍賣、變賣擔保財產,以拍賣、變賣擔保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擔保物權是爲擔保債權而設定的,擔保物權實現就意味着擔保物權人權利的實現,擔保物權自然就歸於消滅。


但是需要強調的是,擔保物權一旦實現,無論其所擔保的債權是否全部清償,擔保物權都消滅。根據本法第198條、第22l條、第238條的規定,擔保物權實現後,未受清償的債權部分可以要求債務人清償,但這部分債權已無擔保物權。


3、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導致擔保物權消滅。這裏的“放棄”是指債權人的明示放棄,明示放棄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債權人用書面的形式明確表示放棄擔保物權,例如,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者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以簽訂協議的方式同意放棄擔保物權。二是債權人以行爲放棄。例如,因債權人自己的行爲導致擔保財產毀損、滅失的,視爲債權人放棄了擔保物權。


在立法中,對是否規定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導致擔保物權消滅曾有不同意見。從國外的立法例看,對這一問題的處理確實有兩種不同的做法,有376的國家承認所有人抵押,如德國規定,放棄抵押權的,抵押權不消滅,抵押權歸所有人享有;也有的國家規定,放棄擔保物權導致擔保物權消滅。我們認爲,承認所有人抵押實際承認了抵押權的獨立性.這與本法規定的擔保物權的從屬性相違背,所以本法採納了後一種做法。


4、法律規定的其他導致擔保物權消滅的情形。這是一個兜底性條款,主要是指本法的其他條款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消滅的特殊情形或者專屬於某一類擔保物權的消滅原因,例如,本法第240條規定,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佔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這就是留置權消滅的特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