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的治安管理處罰

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的治安管理處罰
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的治安管理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