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認爲證據不足的案子怎麼處理

檢察院認爲證據不足的案子怎麼處理
檢察院認爲證據不足的案子怎麼處理
刑事案件中,檢察院認爲證據不足的案子在不同的階段公檢法的處理有所不同。
首先,立案偵查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其次,在抗訴階段,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後,在判決階段,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