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訴訟保全

訴前訴訟保全
訴訟保全和訴前保全的區別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爲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財產保全根據提出的時間不同,分爲訴訟保全和訴前保全。兩者的主要區別是:訴前保全可以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所在地或者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訴前保全必須提供擔保;訴前保全必須在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而訴訟保全則是向管轄法院申請;當事人沒有申請的時候,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候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法院可以(不是必須)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爲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爲;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