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侮辱名譽判幾年

網絡侮辱名譽判幾年
網絡侮辱名譽判幾年
在網絡上侮辱他人侵犯他人名譽權,情節嚴重的,涉嫌侮辱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侮辱他人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
    雖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爲,但不屬於情節嚴重,只屬於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爲。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等情形,如強令被害人當衆爬過自己的胯下;當衆撕光被害人衣服;給被害人抹黑臉、掛破鞋、帶綠帽強拉遊街示衆;當衆脅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潑灑糞便等污穢之物;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殺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譽受到極大損害;對執行公務的人員、婦女甚至外賓進行侮辱,造成惡劣的影響等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透過資訊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爲,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