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於監外執行

暫於監外執行
可暫於監外執行的條件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因身體狀況不適合在監獄或者其他關押場所執行的罪犯,經過法定的程序,採用暫時不關押而在監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方法。經過一定時間,如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已不存在,而且刑期還沒有執行完畢,或者符合取消監外執行的條件時,執行機關仍然要將其收監執行。


必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並且還在執行過程中。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已經被剝奪了生命自由,不存在暫予監外執行的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大多是罪行嚴重,主觀惡性比較深的罪犯,具有一定的社會危險性,如果允許其暫予監外執行,勢必造成不安定的社會影響,使人民羣衆對國家法律失去信心。被判處管制或者單獨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屬於開放性的刑罰,即不關押而放到社會上對其執行所判處的刑罰,也沒有暫予監外執行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