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簡易徵收

稅務行政處罰簡易徵收
稅務行政處罰簡易徵收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主要做了以下幾處修訂:   一是增加“陳述申辯情況”欄。用於記錄執法人員已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權利,以及納稅人的陳述、申辯情況,稅務執法人員不需要再另行製作《陳述申辯筆錄》。   二是增加“簽收情況”欄。用於記錄被處罰人簽收處罰決定書情況,稅務執法人員此時不再另行製作《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三是其他修改,包括:明確加處罰款不超過罰款本數;刪除稅務機關“負責人”簽字部分即只由稅務執法人員簽字,不再要求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   三、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什麼時候開始使用?   修訂後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自2017年1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附件1中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同時廢止。 以上的內容就是稅務行政處罰簡易的內容,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