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的證據

無證駕駛的證據
無證駕駛的罰款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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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爲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