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狀精神損害賠償金

訴狀精神損害賠償金
精神損害賠償金標準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並未明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方式和賠償限額,各地法院在審批實踐中如何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遇到了一定的困擾。針對此種情況,各地法院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司法實踐,制定了具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規定。


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精神賠償解釋》規定了三種不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


(1)對於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


(2)對於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3)對於侵害人身,沒有造成死亡殘疾後果的,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爲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爲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確定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實際操作中,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供參考,因爲各個地區,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及相關的地方性條例的規定不一致。因此目前爲止關於數額的確定只能依據以上的幾點因素法官主觀裁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