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124條第3項

民事訴訟法124條第3項
民事訴訟法第257條第6項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57條第6項是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