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257條第6項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57條第6項是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