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知情不舉的行爲會怎麼處罰

對於知情不舉的行爲會怎麼處罰
對於知情不舉的行爲會怎麼處罰
所謂“知情不舉”,就是對於明知的犯罪人員和犯罪事實有意隱瞞,不向主管單位或司法機關檢舉報告的意思,又稱爲知情不報。
根據法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發現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的,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和檢舉。對犯罪行爲“知情不舉”,就是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負法律責任,知情不舉情節嚴重構成包庇或窩藏罪的,要依法懲處;在特定情況下,知情不舉要負刑事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規定:對於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人員和犯罪事實知情的主管人員或者僅有的知情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報案和不如實作證的,分別比照刑法有關瀆職罪的規定處罰。知情不舉者在刑事偵查審判中隱匿犯罪,情節嚴重的,還可以構成僞證罪,受到法律的追究。即使不構成犯罪的,也應予以黨紀、政紀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爲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