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級政府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應該怎樣處理

下級政府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應該怎樣處理
下級政府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應該怎樣處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二條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限期履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七條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絕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職、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