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支援兩年的規定在哪裏

加班工資支援兩年的規定在哪裏
關於工資支付憑證儲存期爲兩年的規定,不能簡單地理解爲限制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訴訟時效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

根據工資支付憑證儲存期爲兩年的規定,用人單位在這一儲存期限內負有儲存義務。用人單位履行了儲存工資憑證義務,僅表明用人單位完全履行了儲存期限內工資憑證所證明的已支付相應勞動報酬這一事實。而在此兩年期間之前或之後的工資支付義務(而不是儲存義務)並不能當然免責。

事實上,關於工資憑證在內的財務憑證,財政部1998年頒佈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了至少3年最長25年的保管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