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裁定適用於哪些範圍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裁定適用於哪些範圍
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裁定適用於哪些範圍
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裁定適用的範圍是: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異議;終結訴訟;中止訴訟;移送或者指定管轄;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爲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零一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立案;
(二)駁回起訴;
(三)管轄異議;
(四)終結訴訟;
(五)中止訴訟;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轄;
(七)訴訟期間停止行政行爲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
(八)財產保全;
(九)先予執行。